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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合同:黄某某、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胜诉案
来源:金道浪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5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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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合同:黄某某、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胜诉案

审理法院:

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
代理人:

金道浪,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

案情简介:

原告蒋某某将门面出租给被告黄某某,黄某某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,他人在门面内进行装修,并且没有按时支付租金,为此原告就将门面给上锁,后诉至法院,要求:1、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;2、判令蒋某某支付的押金人民币(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)23,000元由黄某某没收;3、判令蒋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,000元;4、判令蒋某某立即从系争房屋搬离,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起诉之日的租金3,074.4元、物业管理费242.6元,租金和物业费要求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。其实本案原告起诉最终目的是想让被告把门面内的财务清空,早日把门面租出去,能不能得到赔偿不是原告最关心的。

本案一审败诉、二审我开始介入并代理本案,我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二:第一,在事实认定方面,一审法院对“黄某某因蒋某某未支付租金,故于2015年11月10日将房屋上锁”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。一审中,黄某某从未承认过这一事实,蒋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。第二,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。蒋某某擅自将上海市宝山区房屋(以下简称“系争房屋”)转租给双方明确在合同中禁止的第三人即“兰州拉面”使用,且蒋某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,因此黄某某有权解除合同。一审法院虽然对蒋某某违约进行了认定,但同时认为黄某某没有催告而将房屋上锁导致黄某某解除权的丧失,这是错误的。

最后我的上诉理由基本得到法院支持,使得案件得以改判。众所周知,二审改判在实践中是不多的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也进行过多次调解,过程比较曲折,但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、物业管理费对原告来说是一笔意外收获,自然对结果非常满意。

判决结果

解除原被告合同、要求被告搬离门面房、支付房屋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。

审判长 张松

审判员 邬海蓉

审判员 余艺

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

书记员 陈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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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金道浪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中闻(上海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2*********5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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